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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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律师为何放过体制漏洞?
来源:青年导报网发布时间:2011年12月21日作者:

     我这次跟随五星体育前往铁岭,原本担心整个庭审过程完全沦为走过场而太过平淡。没想到庭审第一天就出现了不少刺激的话题,尤其是今天下午,张建强辩护律师突然冒出来的“无罪辩护”,被央视形容为“全攻全守”,足见这一策略的吸引眼球之处。

  说起这个“无罪辩护”,其实还存在着一段有趣的小花絮。在中午休庭期间,这位律师曾经离开法院乘出租车外出,结果自然是被门口的无数媒体记者所包围。与我同行的五星体育记者抢到了问话的机会,询问接下来到底进行“无罪”还是“罪轻”,结果对方含含糊糊的回答似乎是承认了后者,应该说这也符合大多数人对于辩护策略的预期。没想到到了下午的辩论阶段,他却突然亮出“无罪辩护”这样秘密武器,我们的体育记者貌似受到了欺骗。

  那么这种“无罪辩护”的思路到底对不对呢?作为同行,我不适合轻易评判直接奋斗在第一线的律师。但至少可以提供一种思路,那就是除了以“安排裁判不代表为俱乐部谋求利益”这条无罪辩护的路线之外,这个案件还存在着另外可以考虑的方向,比如围绕很多受贿行为到底是“受贿罪”还是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做文章。

 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,这两项罪名的量刑标准各不相同。在受贿金额相同的情况下,“受贿罪”的量刑要比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重很多。而且后者的最高刑只是15年有期徒刑,而前者的最高刑是死刑。所以一般在被告人身份有文章可做的情况下,辩护律师通常会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动脑筋,通过证明被告人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,来争取以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而非“受贿罪”入罪。

  而在张建强这里,目前同时受到这两项罪名的指控,其中“受贿罪”涉及金额238万,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涉及35万。而在“受贿罪”中,公诉书里面所指控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大块,一大块是张建强曾担任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,这一身份被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,张建强被指控利用该职权从体育局乃至女足队伍收取贿赂。另一大块是张建强曾担任足管中心业余部副主任,被指控利用该职权安排裁判,从而向俱乐部及其相关人员收取贿赂,238万元中的大部分都涉及到这块内容。

  但实际上,与“业余部副主任”这个令人感到陌生的头衔相比,张建强更为人熟知的是另一个曾经的头衔??“足协裁委会主任”。从字面理解,这个头衔似乎更像是裁判们的顶头上司。至于足协理论上又是一个民间组织,所以“足协裁委会主任”有可能被定义为“非国家工作人员”。那么对于律师来说,如果围绕着张建强在收取这些贿赂时的身份到底是“足管中心业余部副主任”(国家工作人员)还是“足协裁委会主任”(非国家工作人员),就将决定相关涉案金额会被划分到“受贿罪”还是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,有可能为张建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。

  或许有人会说,对于张建强这样的败类,判得再重也不解恨,我们何必在这里费心为他动脑筋减刑?也有人会说,对于这种全国轰动的案件,估计司法部门心中早有定数,辩护律师又何必来煞风景?

  但是站在我的角度,却在考虑另外一个问题:倘若在本次庭审过程中,辩护律师围绕着“足管中心业余部副主任”和“足协裁委会主任”这两个身份的界定,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剑的辩论,非但将影响到张建强个人的定罪量刑,更是将在最大限度内揭示中国足球“一套班子、两块牌子”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。

  很可惜,辩护律师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。至于目前所尝试的“无罪辩护”,虽然在消息刚刚传出时令人颇为震惊,但仔细品味之下,却无法从中挖掘出更有价值的内容,而且其成功前景也不被任何人所看好。也就是说,这次在短期内制造出轰动效应的“无罪辩护”,却在客观上掩盖了中国足球中长期所存在的严重弊病。这两者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必然联系,我们不得而知。